民法典中商标使用在先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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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在先与侵权问题直接相关,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理解商标使用在先与侵权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商标侵权的定义。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商标使用在先与侵权问题的处理,旨在保护先使用人的权益,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滥用权利,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同时合理行使自己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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