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离职员工拒赔未收回货款的结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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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工厂与销售人员签了一份合同,“销售人员因离厂所发生的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结果,该厂销售员李某离职时剩下30多万元的业务费还未收回,厂方便将这笔账算到了李某的头上,要求李某还清这笔“债务”。一审支持了厂方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时南京市中级则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李某是南京城北一家工厂的销售员,2001年时双方签订《销售人员业务合同》规定:“销售人员离厂时需结清所有的业务往来款,因离厂发生的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第二年,工厂又对销售员作出规定:货款不能按时收回,要承担相应利息,对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要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2003年初,李某离开这家工厂,双方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年5月,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单上列出李某在厂里销售产品发货及付款明细中尚有30多万元往来款未结清,扣除厂里应支付李某的业务费14万元,加上李某向厂里借的近4万元,实际尚欠20多万元,李某在此结算清单中以欠款人的名义签了名。2004年4月,该厂就此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之后该厂又诉至要求处理。一审认为,李某担任该厂销售员期间,在执行职务中与厂里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李某在双方结算清单中以欠款人名义署名,就是自愿对其所经办业务的应收款及其个人借款承担偿还义务,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李某应偿还欠工厂的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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