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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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表率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部门协调、加强沟通,合理规划资金用途,积极开展节能活动。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全省规划制定本地规划。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节能工作负责,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机构需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进行备案。

公共机构应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体系,进行实时监测。

公共机构需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形成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按时报送。

公共机构应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节能工作,收集、整理、传递重要信息,协调报送能源资源消费情况。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应明确节能管理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出节能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公共机构应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管理,采用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

公共机构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节约人力物力。

公共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降低车辆消耗,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规定,安装节能设施,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公共机构每年应进行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浪费能源行为。管理机构设立节能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包括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落实、能源消费计量、节能管理制度建立、重点用能系统设备运行、能源消耗定额执行、节能审计、节能评估审查等情况。

违反节能规定的公共机构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处分、罚款等。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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