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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不能收回承包地。
2、是因为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原则是包干到户。《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关于妇女丧偶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的条文:“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至于是否属于继承性质,这个有待商榷。因为土地具有特殊性质,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婚姻法》和《物权法》,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土法》中对于土地承包的继承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的集体所有决定了土地能否被继承还有待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所承包的土地获得的收益是适用于继承法的。
4、上述第2条是适用于耕地,也就是责任田。如有自留地、林地等,还参照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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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通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的裁判意见,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并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由此,该责任田属于你父母所组建的家庭承包,父亲死亡,并不影响该家庭其他成员继承承包该责任田。
2、法律规定,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依法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补偿费用。你母亲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方有权享有该补偿款项,村里让返还所有补偿款是于法无据的。其也不能以此拒绝办理农保手续。建议你母亲多与他们协商沟通。协商沟通不成可向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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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权也是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承包人死亡后,除非土地承包合同上有明确写明,否则这个土地承包权也应该作为承包人的财产被继承.这个母亲应该在承包合同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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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是以农户为单位的,父亲去世后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再说农保与补偿款问题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村里无理由以此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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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你父亲与村里履行的租地合同如果在合同期内没有违背合同相关条款,并且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你的母亲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毕竟合同没到期情况下,土地使用也属于财产,应当归属签约代理人的配偶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