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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游泳池提供服务时存在缺陷或疏忽,应承担责任。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三点:首先,游泳池一方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公共游泳场馆属于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强制性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其次,若游泳池在服务中有疏忽管理,如未设置深浅水区标识、警告标志,未对游泳者技能进行查验审核,或救生员未取得上岗证,在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认定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也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身体有病,或未经过深水游泳测试,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应格外谨慎。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深水区游泳,导致溺水死亡,则其自身有责任。如果其随行人员未尽到照顾和监管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