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翻建房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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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的规定严格遵循乡村规划,确保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符合间距、层数和高度等标准。

村民若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必须先进行整改,否则村委会将不予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投影以及台阶均需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以确保建筑的合理布局。

乡村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村民在建房前需咨询相邻用地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或满足实际质量标准且具备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并通过公示(若四邻意见不一致,由村委会决定是否批准建房),报乡镇审批。

乡镇将严格依照乡村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

房屋建成后,乡镇相关部门将现场验收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和抗震设计等情况。

机关将根据建房批复等文件受理门牌编号,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依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要求的村民房屋,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乡镇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村民需对翻建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房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乡要严格把控村民翻建房的审批环节,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重要环节和节点的监管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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