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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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如果数额巨大,刑期将延长至五年以上,并可能附加没收财产的措施。


在经济交往中,工作人员若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等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无论是本单位的还是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如果从事公务时出现类似行为,将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进行定罪,这些条款适用于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接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样,他们在经济往来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时,也将被视为受贿行为。


对于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违规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无论数额大小,依据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索贿行为将加重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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