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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派生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它是保险理赔所遵循的重要原则。
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一因一果
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只有一个,这唯一的原因即为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人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该项原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保险人不需要负责赔偿。
例1:被保险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后,乘坐公共汽车,由于车祸导致身故。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赔偿责任。
2、多因一果
同时或者先后发生多个致损原因共同导致结果,但各原因又相对。由于致损原因相对,因此每一个原因都被认为是近因。如果这些致损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都不属于承保责任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呢?通说认为保险人只赔偿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到底承担多大程度的损失应按照承保风险和未保风险对损失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如果损失无法划分,通常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例2:行人A在过横穿马路时,被车辆B和车辆C共同撞击导致身故,此种情况下B车和C车对A的死亡都是近因,二者又是因素,因此B车和C车的交强险和三者险需要根据对A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连环因果
连续发生的多个致损原因,彼此间互为因果关系。如果前后损因都属于被保风险的,保险人当然要对损失负责;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致损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前一个损因就是致损的近因。即前一个损因属于承保责任,而后一个损因却不是,保险人仍然负责赔偿损失。相反,如果前一个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而后一个损因却是,保险人不必对损失负责。
例3:比如海上保险中,满载皮革和烟草的货船突然船舱进水,海水腐蚀了皮革,但并没浸湿烟草,也没浸湿包装烟草的纸箱。但是腐烂皮革散发的臭气仍然毁坏了烟草。船舱进水事故是导致烟草和皮革损失的原因。本案中船舱进水是前因,腐烂皮革是后因,是船舱进水的结果,因此船舱进水是烟草受损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例4: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倒在马路边的排水沟里,而排水沟通里面有少量积水,被保险人真好面部着地,最后因溺水身亡。意外险保险人拒赔的主张得到法庭的支持。
4、间断因果
间断发生的多个致损原因,但原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由于有新的的原因插入而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原因为近因。如果新的的原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相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被抢救出来的财产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应对被盗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例5: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被抢救出来的财产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应对被盗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近因原则作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一个重要的标准,在存在多个致损原因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分析近因,做出合理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