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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是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转化的问题,最后三人应定性为抢劫罪。
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他们三人开始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抢劫罪。三人盗窃铁板时被发现,张甲开始制止他们,王可掏出尖刀以暴力相威胁,符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分析,应定性为抢劫罪。
2、这个要分清楚陈振在抢劫罪里的起到的作用来定性。本案中王可要求陈振等二人去偷盗铁板,三人为共犯。一般抢劫罪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根据具体金额来量刑了,根据情节,王可的罪行可能会大一些,陈振的量刑会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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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 陈振 刘贝贝 三人共同犯罪 全部既遂 。
犯罪过程中 王可被发现 持刀威胁看守 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但属于一人的过线行为 陈振仅就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王可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三人中 王可邀另外两人盗窃,系主犯,其余两人系从犯,比照其罪刑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没有陈述 到案后 陈振的行为也没有表述陈振的自然情况,如是否成年、是否初犯、是否为聋哑人、认罪悔罪表现 、积极退赃、自首、立功等如果有还可以从上述请中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