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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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1:16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四句话记住它:
销售收入千五万, (1500万)
不请吃饭心不安; (业务招待费)
千分五,千分三, (5‰,3‰)
收入少时反大方. (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5‰;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