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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初明峰、张款款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概述:
实际用款人与名义贷款人事先约定由后者将从银行所贷款项后交给前者使用,前者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若出借人对该约定并不知情,尽管实际用款人因该“借名贷款”事宜被另案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不影响名义贷款人与银行所签订借款合同效力,名义贷款人仍应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案情摘要:
1、吴丽华等六人共计向信用社贷款2300万元,贷款用途为设备改造。吴丽华等六人无力清偿到期贷款,信用社诉至*要求该六人承担还款责任。
2、另查明,鲁洪刚才是实际用款人,吴丽华等六人将从信用社所贷款项实际上交给鲁洪刚使用。信用社对前述鲁洪刚“借名贷款”的事情并不知情。
3、再查明,鲁洪刚因本案所涉2300万元贷款事宜被另案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争议焦点:
鲁洪刚的犯罪行为是否影响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名义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责任?
*观点:
认定信用社与吴丽华等六名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与鲁洪刚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无直接关联。
本案中,信用社系取得金融许可的金融机构,吴丽华等六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信用社与吴丽华等六人,鲁洪刚不是上述借款合同当事人,上述借款合同既有担保也有承诺书,借贷行为并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各借款人自愿参与借款,并在签收借款后自愿将款项交给鲁洪刚,贷款目的不违法。因鲁洪刚不是上述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其采取虚构设备改造事实等手段,既不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也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吴丽华等六人共同向信用社偿还案涉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75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务分析:
签订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实务中对此情形的表述并不统一,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假名贷款、借名贷款”等等。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述表述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实务中常用的是表述是:冒名贷款和借名贷款。根据字面理解借名贷款和冒名贷款应做如下区分:借名贷款往往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的请款,此时一般被借名的人也就是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对以其名义借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而冒名贷款,往往是指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此时被冒名的名义借款人对借款事实是不知情或是不自愿的。
因此,一般认为上述的“冒名贷款”不存在代理关系,如果被冒名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冒名事实,被冒名的借款人当然不承担责任。上述的“借名贷款”,可以理解为名义借款人受实际用款人委托,从事借款行为。此情形下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借名贷款中,如果债权人明知借名事实,合同直接约束债权人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可依据合同法解释第402条抗辩(实务中有不同声音),被借名人(也就是名义借款人)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第403条委托人的介*、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规定,借名贷款中,如果债权人系因名义借款人事后披露而得知借名事实的,债权人可行使选择权。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曾梳理过专题,在此不赘述。本文援引判例观点认为,即使借名贷款过程构成骗取贷款犯罪,也不能当然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笔者赞同本观点,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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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有互相信用担保的关系,不论哪一个人的贷款没有按时足额还款,沟通后拒不偿还或无力偿还的,另一个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直到还清贷款为止,所以尽量不要给别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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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既然是几户联名贷款的情况下,你归还了贷款别人不归还贷款,那么你是别人的担保人,你也要承担还款的义务,所以需要所有人还款才可以把贷款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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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芽,今天我们有事,中午不会回来做饭了。你自己做吧。照顾好弟弟妹妹。让你今天做回‘妈妈’。”暑假的一天,妈妈在上班前交待道。我揉了揉睡意朦胧的眼睛,勉强点了点头后,往床上躺又睡了起来。正飘飘欲仙时,“无情”的哭声打断了我的美梦。我纵身一跃,跳下床直奔隔壁房间。唉,这哭声果真是从我那可爱又“可恶”的妹妹心怡口中传出的。再瞧瞧弟弟妹妹他们也在无奈地摇头。我知道,他们的一切哄法都无济于事。我只好和妹妹王柔嘉一起把心怡像抱又像抬地移到客厅沙发上,又叫弟弟喻昌明把衣服拿来。我又照着妈妈的样子伺候我的“小祖宗奶奶”心怡“*”。“哐啷”一声,我立刻起身奔向厨房,弟弟正睁着大眼等着我呢。我一问才知道,弟弟想帮心怡泡牛奶,一不小心把上面的铁罐弄了下来。无奈之下,我只好请弟弟照顾心怡,我来做早饭。唉,起床之后的“做妈妈”经历已经让我筋疲力尽,可哪知道后来—— 饭后,我带上钥匙对弟弟妹妹们说:“我去买菜,你们两个轮流写作业,照顾心怡。可不许偷懒看电视,做完作业再说。否则,我可就要把你们的‘罪行’全部告知小姨和舅舅!我本以为告辞了“小祖宗奶奶”心怡就可以轻松一时。谁知今日菜场的小贩也得很。青菜一元三把他不肯卖,买鱼六块一斤还要加。我软磨硬磨终于以青菜一元三把,鱼六块五的价钱成交。那种感觉,怎么说呢?就像打了胜仗一般。可也累得差不多了,瞧,嘴皮都快磨起泡了。回到家,刚一进门。妹妹就站在那儿求肋似地望着我。我还没开口,“啪”一声,一个皮球砸在了我面前。我想出事了。果然不出我所料,心怡正坐在地上大哭呢。我立刻“审”问起心怡的暂时“监护人”。这才晓得,我走后,心怡小姐玩玩具不小心摔了一跤,他们左哄右哄,又是让她骑马,又是说带她出去玩的都不见效。最后她倒耍起脾气来——摔起东西来了。我只好照着妈妈的样子,耐着性子从厨房的柜子里拿出一瓶酸奶,走到心怡面前说:“乖,心怡。我们喝一瓶酸奶好不好?乖,不哭了,再哭可就不喜欢你了。”
这招还真灵,她果然不哭了。我为她插好吸管,把她抱进房里,给她放了她最喜欢的“天线宝宝”看,又装模做样地检查了弟弟妹妹的作业,让他们边玩电脑边看着心怡,别让她再哭了。交待完毕,我又去做那“枯燥无味”的奥数题了。紧接着的做午饭,带弟妹去公园,我才真正理解了什么叫累,什么叫忙。我才真正知道爸爸妈妈是何等的累何等的苦。傍晚,我筋疲力尽地靠在沙发上,听着弟弟妹妹看电视发出的欢笑,我再也没有心情也没有力气去看我喜爱的动画片了。唉!“咔嚓”的钥匙转动锁孔的声音,是妈妈回来了。妈妈笑着说:“我的小妈妈,怎么样?今天顺利吗?”我无言以对,只能哭笑。晚上,我尝到了妈妈做的可口的饭菜,我才了解妈妈是多么辛苦,多么的累,但她从不说出来,只是一味地对我们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