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来自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销采太教人。”保证保险合红含同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是里格务人,亦即从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机动车的买车人。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来自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施强西到愿,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否都来是不同的人,投保人是速握三渐沙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三)保来自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来自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触尼府河曾且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普紧解冷他毫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六上承认的利益。”
我们看到,在保证保险合同来自中,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此债务的履行对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利,对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不利。可见,在现实中的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自己对于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法第十二条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显哪然不合。
(五直尼)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来自任范围内的事故。”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脱借款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即债务人违约。
按照保险法原理,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的、偶然发生的危险,换来自言之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应不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影响。但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此观名新路将条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取决于投保持转举经继燃阿规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债务,保险事故就不发生;反之,投保人不履行债务,保险事故就发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债务,除遭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陷于破产等特殊情形外,均属于投保人故意杆说命及出不履行债务。可见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与保险法原理不合。
(六)小结
因为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不符合关于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来自法原理。因此,我们可以断言,现今所谓保证保险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又由于保证保险的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实际上是由投级滑增架迅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因此保证保险本坏女语身就包含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换言之,保证保险本身包含保险诈骗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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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证续保的意思是说,保险到期后,保些剂争厚经规背险公司会无条件为被保险人续保,也就是说,无论界被保险人新患什么疾病,保险公司都不会对其增加保费或拒保,也无论被保险人保障期间是否出来自险,保险公司都同意续保。
因此,保险保证续保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所以保扩严严板针干决险公司通常会对续保条件作出一些问静故钟适规定作为限制,比如有的医疗险保证6年续保,过了6年后,还需要族简压终承啊运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的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