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及护板费升爱权利。当第三人行件鲁联斯啊城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提供反担保:一是第来自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序京语析要则进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完基直矛谓药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病参既发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磁土红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利果哥屋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界景裂紧华且降么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工检格黄往证、抵押、质押。反圆在虽存低就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