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领养的孩子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如果两夫妇结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有医院证明),并且只收养一个孩子,而收养的这个孩子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司法部门公证,可到当地计划生育局领取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与是否是收养的孩子无关,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与是否是收养的孩子无关,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算。领养孩子只要符合法律关于独生子女的规定算独生子女,因为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只要是夫妻自愿终身只养育领养的这一个子女的算独生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算。领养孩子只要符合法律关于独生子女的规定算独生子女,因为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只要是夫妻自愿终身只养育领养的这一个子女的算独生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