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3种观点: 问:由于本人生活中发生了一些临时变故,所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就提出辞职,而本人的决定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批准,并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我所在的财务部特为我举办了告别晚餐和PARTY。没想到我去公司办理档案调离手续时,却被突然告之,公司经紧急开会决定,拟向我收取违约金。公司人事部在把档案交给我的同时向我表明了拟就此申请仲裁。我完全被他们欺骗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请大家帮我出出主意,能把损失降到最小,还有如果官司打输了,我不给钱会怎么样呢谢谢兔子答:兔子的问题说的并不仔细,没有涉及他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约金规定。我们根据两种情况详细说说,希望能对其他的朋友也能有所帮助。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一旦一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其根本目的是对被违反合同一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作出的一种补偿。由于临到合同解除再商议造成损失与否或者造成损失的大小可能造成双方的精力、财力上的巨大损耗。所以违约金的产生正是签订合同的双方事先估计将来合同的解除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支出。所以违约金设立的前提就是双方约定。一、兔子与他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规定那这样相对比较麻烦。由于双方间合同中有违约金规定,说明双方对于该条是协商一致的。而且也是互为权利义务的。什么叫互为权利义务呢就是兔子违约要给违约金,那如果单位违约单位也要给违约金。这既是兔子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也不完全是铁板钉钉的事。我们前面说了违约金是对于合同解除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那就要遵循两个原则:1、解除合同是肯定会对另一方造成明显的损失2、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而不是赔偿,其金额大小要与损失想适应,不能显失其“度”。但是仅上面两个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劳动者在与企业发生了违约金纠纷后也不会那么清楚违约金的法理,和企业说理甚至对簿公堂将既是脑力活又是体力活,累得很。鉴于此,在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对此有了很好的说法:“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该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两种情况,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防止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乱设定违约金。
第1种观点: 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相应抵销。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如果仍适用定金罚则,那就等于在自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仍能取得他人定金。这势必会造成一方在丧失定金的同时,可主张双方双倍返还,另一方在取得对方丧失的定金的同时,又要双倍返还于对方。这显然违反设立定金制度的本意。因此,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应当返还。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违约概念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双方违约同过失相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经常发生重合的情形,以致于人们经常将二者等同,混合使用。因此,讨论双方违约必须将其与过失相抵制度联系起来。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权利人存在过失时,法官可以按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2种观点: 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相应抵销。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如果仍适用定金罚则,那就等于在自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仍能取得他人定金。这势必会造成一方在丧失定金的同时,可主张双方双倍返还,另一方在取得对方丧失的定金的同时,又要双倍返还于对方。这显然违反设立定金制度的本意。因此,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应当返还。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违约概念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双方违约同过失相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经常发生重合的情形,以致于人们经常将二者等同,混合使用。因此,讨论双方违约必须将其与过失相抵制度联系起来。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权利人存在过失时,法官可以按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3种观点: 单方面违约合同怎么处理具体方法如下: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3、维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