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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子女名下存款会执行么

2024-12-26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执行。但是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子女名义下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财产恶意转移到子女名下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执行只能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与别人财产无关,包括家属近亲属。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财产恶意转移到子女名下,可以申请执行其子女名下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子女财产不可以执行,执行只能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与他人财产无关,包括家属近亲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被执行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未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但其名下却有大量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大额理财产品等财产,此时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的,一般推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第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或者经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属于恶意转移转移财产,故意将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转移到子女名下或者为子女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等规避法院执行,此时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赠与)财产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撤销权诉讼方式追回,然后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如果被执行人的子女有收入来源且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是其通过努力工作、劳务报酬、奖金、继承、他人赠与、参加比赛、表演、买彩票等合法渠道获得,并且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时,法院就不会强制执行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看情况的,一般不能执行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被执行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未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但其名下却有大量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大额理财产品等财产;此时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的,一般推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子女有收入来源且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是其通过努力工作、劳务报酬、奖金、继承、他人赠与、参加比赛;表演、买彩票等合法渠道获得,并且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时,法院就不会强制执行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不可以执行。因为父母欠债由父母自己负责偿还,我国并没有父债子还这种法律规定,因此子女对于父母的债务没有偿还的责任,所以父母欠债不能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但是如果父母为了躲避债务恶意将财产转移的孩子名下的,则此时法院可以执行被转移到孩子名下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情况。首先要看,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与被执行人是属于共同债务人。如果是属于共同债务人,那么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与被执行人是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财产也有可能被执行。第二个就是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不属于共同债务人,现在需要承担的债务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原则上应当是由他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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