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怀化市地处湖南省西部欠发达地区,必须加快发展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因此,规划应当切实保障各项建设所需的必要用地,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届第3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长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规划.会议认真对《规划》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长宁县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富民"的绿色发展战略,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划》客观地分析了长宁县的生态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阐明了长宁县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所具备的良好基础和优势,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提出了规划目标、主要领域及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实施保障措施,编制规范、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满足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为主线,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结合和平镇“工业强镇、生态立镇、自主创新和统筹发展”这一发展战略,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转变规划理念,实行保护划定红线,新增筑牢边界,建设严控总量,集约盘活存量,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处理好保护与发展、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促进全镇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兴和平镇会通轻轨,轨道交通网“十四五”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窗口期,长兴应充分借 助“轨道上的长三角”发展契机和环湖协同发展优势,加快融入长 三角轨道交通一体化网络。根据区域和省市轨道发展布局,规划形 成了由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构成的 “3+3+3+3”四维轨道交通结构,“十四五”规划中轨道交通合计 里程达 240.6公里。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为主线,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结合和平镇“工业强镇、生态立镇、自主创新和统筹发展”这一发展战略,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转变规划理念,实行保护划定红线,新增筑牢边界,建设严控总量,集约盘活存量,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处理好保护与发展、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促进全镇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