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没有杯盖人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3种观点: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定案证据,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既要从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也要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维度入手。 1 、首次讯问是否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刑诉法》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等。首次讯问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是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讯问人员首次讯问未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则首份笔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实践中常出现的是侦查人员既未告知也未记录,或告知了但未记录;对于未告知未记录的,因不能补正,该份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告知了未记录的,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对于排除了第一份供述后,其他的供述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仍要分情形进行处理。如果后续讯问中有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的,相应笔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后续讯问一概未告知,则讯问笔录应该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 、审讯人员的身份、人数、审讯地点、是否依法回避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刑诉法》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法条规定讯问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讯问人员的人数必须是二人以上;羁押后的讯问场所必须是看守所。实践中,一人审讯的情形较少出现。但是侦查人员的身份往往会出现问题,审讯笔录应当载明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比如提讯证上的人员与笔录上的人员不一致;审查录像中的侦查人员与笔录中记录的人员不一致。常见的就是用辅警取代侦查人员,即一辅警一侦查人员。或虽登记为两人,但是实际一人审查,另一人临时或短时间参与审讯,这种情形,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份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审讯人员依法应回避的未回避,该人参与所做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侦查人员王某系被害人哥哥,对嫌疑人制作了4份笔录,那么这四份笔录,因王某违反回避规定,其制作的笔录依法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3 、行政机关立案前收集的言辞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依法重新收集、制作。所以,行政执法中的言辞证据不能直接转为刑事证据。4 、被告人供述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或者未向无阅读能力的被告人宣读,笔录存在雷同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错误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和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
第1种观点: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的书写要点如下:1、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证据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关系;2、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3、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同时一般来说,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