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登记科:负责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等相关业务工作;负责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维护及权益记录单的综合管理及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工作;负责居民医疗、养老登记指导工作;负责待转金的对账调整处理工作;负责办理各类参保人群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咨询回复;负责保管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档案资料等。
2、养老保险科:负责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待遇核发,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其待遇调整的审核,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发、调整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待遇的审核;负责非定期待遇审核支付;负责保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总体经办业务档案资料等。
3、医疗保险科: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救、重症、住院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的初审,负责对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人员的门诊、急救、重症、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初审,按照有关规定及服务协议负责对两定机构实施监管;负责易地安置、长驻外地人员的管理,办理易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金额随本人退休费发放及长驻外地人员个人帐户抵扣费用的初审,负责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申报审批,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备案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务员补助费用,负责重症疾病申报审批等工作;负责保管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档案资料等。
4、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工伤保险享受对象资格认定、待遇审核;按照有关规定与辖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康复器械配置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对其工伤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门诊、急救、住院医疗费用和协议管理服务康复机构、康复器械配置费用进行初审;对长驻外地、易地安置工伤人员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初审;负责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初审;负责保管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档案资料等。
5、失业保险科:负责失业保险享受对象资格认定、单位备案、待遇审核等相关工作;协调落实企业预防失业及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等;负责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负责保管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