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未放入相应收集容器;个人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材料、湿垃圾和干垃圾混放,或将湿垃圾与可回收材料混合并干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垃圾;未按管理负责人要求设置收集容器和设施的。
以本单位为例,单位将可回收材料与干垃圾混合,第一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以上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湿垃圾混有可回收材料和干垃圾,第一次发现单位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以上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