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杭州市制定《生育保险办法》的背景和目的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已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待遇包括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
法律分析
为了确保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计和医疗服务,平衡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生育费用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的《生育保险办法》。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期限自用人单位成立或者参加社会保险之日开始计算,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并且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此,对于生育保险条件为连续缴纳12个月生育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同时,对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其生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和产后护理等福利待遇,以保障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结语
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我市制定了《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条件之一,即在生育时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婴儿出生证等原始材料。此外,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也需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