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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界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数额标准为达到5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而偷税罪是特定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构成,且具有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在犯罪目的、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分析

一、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标准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数额标准为达到5万元以上。法院对骗取金融票证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如下:

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是什么

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在犯罪的主观方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拓展延伸

骗取金融票证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金融票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金融票证,并实施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才能构成该罪。

2. 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即金融单位或者个人在发行、承兑、担保、贴现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价证券。

3.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致使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产生错误认识,与其发生法律关系,从而使行为人非法占有了金融票证。

4. 数额较大: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

5.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综上所述,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客观方面、数额较大以及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刑罚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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