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具体为:原告于每周五下午六点从被告处将婚生女接至原告处;被告于每周日下午六点将婚生女从原告处接回;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 与被告 原系夫妻关系,曾于2013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 。2018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 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周有两天的探望时间,原告可随时探望。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女儿,但被告拒不配合,遂成讼。
综上,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38条的规定,原告享有对婚生女探望的权利,探望者将被探望者带至探望者处,也是实现探望权的方式之一,也只有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应予配合,所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