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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

2024-06-26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


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人因被申诉人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8)88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8)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0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后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8) 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于2018年4月16日收到该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申诉人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8日,申诉人与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导致申诉人因外伤致头顶部、面部裂创,瘢痕累计长度达282.5px,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右侧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13日,被申诉人被余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遗憾的是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被申诉人决定不予起诉。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加害申诉人导致轻伤二级,在没有取得申诉人的谅解以及没有对申诉人的损害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对被申诉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相应的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 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 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3.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

浙高法〔2017〕71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故意伤害罪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即使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申诉人不予起诉,也应根据相应规定责令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诉,撤销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8)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一定会主持正义和公道。申诉人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职责,给申诉人伸冤,依法对被申诉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申诉人予以严惩。

此致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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