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没有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并且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在的房子影响了乡镇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户口迁入村集体,并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搬迁的。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