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仅凭自己负担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必须向公司全额缴纳外,还必须对已经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的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的混同(关联交易)、公司人格被股东吸收而变得不独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