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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2024-05-06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分析:“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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