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流程:申请离职→申批通过→移交工作→办理社保、医保转移手续及失业手续→办理离厂手续→签订保密协议→结算工资和离职待遇→选择离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或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1、申请离职(向主管部门申请)的申请书;申请内容需符合离职条件;
2、申批通过(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3、移交工作(向单位、公司安排的接班人移交自己手头的工作、资料);并通过审查认可;签定移交清单(工作单位办理)。
4、办理社保、医保转移手续及失业手续(社保局办理);
5、如在公司或单位住宿;需办理离厂手续。获得放行认可;
6、如公司或单位机要部门、岗位还需签订离职后的保密协议;
7、结算工资和离职待遇(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
8、根据自行情况选择合适的离职、离别形式。(如感谢、茶话、宴请等);
9、国家机关和单位还需办理人事档案调离手续;一般带户口、高学历、高职称的职工则一般将人事档案调往人才市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结语
离职申请已按要求递交至主管部门,经审批通过并移交工作及资料,移交清单已签定。已办理社保、医保转移手续及失业手续。住宿员工已办理离厂手续,获得放行认可。机要部门或岗位需签订保密协议。工资和离职待遇已结算。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离职形式,如茶话、宴请等。国家机关和单位需办理人事档案调离手续,高学历、高职称员工可调往人才市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若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