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