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约束力。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将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因此,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将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拓展延伸
未签订合同中标的法律责任及风险
未签订合同中标可能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责任及风险。首先,未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双方之间的权益未得到明确保护,无法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其次,未签订合同可能使得中标方面面临违约的风险,对方可能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中标方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未签订合同还可能导致无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作为法律依据的缺失,可能使得中标方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及风险,中标方应当在中标后及时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为规避法律责任及风险,中标方应及时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