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通过自订的章程、守则等方式加入年休假“过期清零”的条款,已成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
根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以跨年等方式搞的‘过期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未休完年假,可与单位协商次年补休,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2、年假被单位指定,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
年假被”指定“,都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不合法行为。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选择带薪年休假的方式、时间、次数等进行明确的限制,劳动者是有权利进行选择并和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而用人单位自行设置这些限制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超出两年的未休年假,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权,但是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应树立理性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理念,综合运用和用人单位沟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对证据的锁定留存,以及举证责任的转移。
鉴于用人单位有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的义务,故而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超出两年期限,举证责任则会转移至劳动者承担,对其自身休假事实应提交相应证据。
一、年假规定怎么休怎么计算的
(一)劳动法年假规定--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二)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