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综合地类每年2500元亩包干。
二、临时用地青、鱼苗补偿费标准
(一)蔬菜类:1500元亩。
(二)粮、棉、油类:1000元亩。
(三)果树及其它类:3-6年果树80元棵,7年果树以上30元棵,新植果树20元棵,杂灌木丛400元亩。
(四)树木类:
1、常绿树:直径3cm以下25元棵,直径3-5cm60元棵,直径6-8cm80元棵,直径9-12cm120元棵,直径13-16cm160元棵,直径17cm以上180元棵。
2、落叶树:直径5cm以下20元棵,直径5-8cm35元棵,直径9-12cm55元棵,直径13-16cm75元棵,直径17cm以上80元棵。
3、上述树木直径以地面高度1.2m处为准,5cm以下常绿树1600元亩,落叶树1400元亩;对自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行补偿;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偿。
(五)苗圃和花卉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六)养殖水面:
1、精养鱼池:2000元亩;
2、一般鱼池:1500元亩;
3、自然湖面:300元亩;
4、苗种池:2500元亩。
三、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及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标准:800元个。
(二)猪圈、牛棚、厕所80元平方米。
(三)大棚补偿标准:水泥30元平方米,钢架20元平方米、木架10元平方米。
(四)护菜(鱼)棚:砖混140元平方米,砖木100元平方米,其它24元平方米。
(五)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按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武价房[2005]11号文件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