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如何参与财产分配
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款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 债权人 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 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 】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 给 债权人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有无实现的顺序
抵押权有实现的顺序,其顺序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参照适用 前款规定。
三、什么是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或称次序、顺序),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即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或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即前一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倘因清偿等非抵押权实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也消灭,后一顺位的抵押权的顺位相应的晋升。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款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