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贷款需要准备的证件材料
1、提前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
2、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户口簿;
3、在校大学生证明,已经读大学的就需要个人的学生证,新生需要提供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4、家中经济艰难的证明,例如低保户、遗孤、伤残人家庭、无平稳收益的离异家庭等,需要提供相应证明;
5、贷款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当事人申请贷款时,持申请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持申请表和符合贷款条件要求的有效的贫困证和其他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资助中心现场确认,并签订合同,贷款资格将由区资助中心进行审查,还需持贷款合同和贷款证明到学校办理回执,并将回执一式两份寄回当地资助中心。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公民、必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
二、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要具备条件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有身份证(如果没有可以用监护人的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大学生贷款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2、审核。对初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及金额,由人事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产业导向、企业规模、就业人数、注册资本和利税等要素对申请商业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贴息金额;
3、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由人事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核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人事局下发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相关部门核准通知书,财政局在贴息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中拨付资助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