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个人账户:
统一不设个人账户;
统二35周岁(含)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划入;35-45周岁(含)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5%划入;45周岁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划入。
二、门诊补助办法:
统一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人员自费500元、退休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
统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人员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
三、住院医疗费用:
统一和统二住院报销一致,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住院为首次起付标准的80%,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均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以三级医院为例)1000(不含)一20000元,比例为81%;20000(不含)一40000元,比例为85%;40000(不含)一65000元,比例为89%;超过65000元以上部份,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5%。参保人携带市民卡、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的同时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窗口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