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权归谁需要视情况而定:
一、父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的继承权归属于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父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采用法定继承;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留下的房产的继承权归属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原则上各继承人平均分割该房产。
一、财产继承的顺序
一般情形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权,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此类推。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特殊情形: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2、放弃遗嘱继承的,可进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两个以上互相享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的,无遗嘱,也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的,可进行死亡时间推定,除了同时死亡的人外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不同辈分的,长辈先死亡。继承顺序按最后死亡人的顺序来确定。
二、继承房屋产权顺序
第一步:房产继承的第一步应当先析产,即先确定死者的房产份额。房产作为不动产,其产权应以登记为准。同时,房产作为家庭的大宗财产,依法又存在家庭成员共有的可能性。因此,析产是确定死者房产份额的前提。比如房产作为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论是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的名下,都应该首先分出一半份额给健在的伴侣,然后剩余部分才能成为死者的遗产。第二步:房产纠纷的第二步是确定死者是否立有遗嘱,或者是否签署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应该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不再适用法定继承。如果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无效,则适用法定继承。第三步:房产继承的第三步走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房产依法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四步:房产继承的第四步是进行房产份额的分配,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进行公证,或者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确认各继承人的房产份额及房产归属,最终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
三、继承权的主体有哪些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