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超过扣除限额以后年度可以继续扣除的项目具体如下: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过限额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
2、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在3年内结转扣除;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关于扣税的规定具体如下: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
综上所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项目可以在超过扣除限额以后年度可以继续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