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即使没有证据,仍可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1.夫妻关系走到尽头的时候,不仅仅是感情发生了变化,双方也极容易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摩擦不断等。在察觉对方有背叛自己的情况,有些人就打算起诉离婚来结束这段婚姻。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即使没有证据,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时,感情的变化常常伴随着个人利益的冲突。有些人在发现对方背叛后,选择起诉离婚来结束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分居满二年、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即使当事人没有证据,仍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