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可认定为未中止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我国《刑法》,自首者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罪犯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也可视为自首。即使犯罪嫌疑人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可获得从轻处罚,若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未中止犯罪后主动投案的,可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自首是否能够成为中止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
自首在刑法中被视为一种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的刑罚。然而,自首并不能完全中止犯罪的认定。犯罪事实的认定仍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包括收集证据、审理过程等。自首只能在刑罚量刑阶段起到减轻刑罚的作用,但并不能改变犯罪的认定结果。因此,自首并非是中止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而是在刑罚量刑中的一项考量因素。
结语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然而,自首并不能改变犯罪的认定结果,它只是在刑罚量刑中的一项考量因素。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被完全中止。法律仍然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犯罪事实,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