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拆迁法》相关规定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1、房屋拆迁补偿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拆迁补偿方式包括: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3)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评定土地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般是每3年调整一次,并逐步提高。
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5、农村房屋拆迁的具体流程,目前尚无统一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流程和精神落实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1)可以向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督察机关反映拆迁违法情况: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和派驻地方的家自然资源督察局省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部门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还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