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迁移户口的手续包括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地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签发准迁证、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不同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
法律分析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签发《准迁证》;6、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7、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8、《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语
根据以上流程,公民迁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包括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等。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同时,迁往城市需要持有相应的录用证明、录取证明或准予迁入的证明,迁往边防地区还需经过批准。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入地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若无迁移证件,可凭借特定证件办理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