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3、准生证。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