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营业执照上应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公证可在任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提供);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