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就其审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裁决应说理所依据的理由,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