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 ,法院通常情况下会核实以下情况: 1、法官需要核实双方身份基本信息情况。 2、法官需要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 3、要求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补充陈述。 4、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提出相关的证据。 5、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被告出具证据。 6、双方就证据进行质证。 7、双方最后陈述。 8、法院会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