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3年4月30日。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失业保险总体费率均为1%。上海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20%,实施期限均延长到2023年4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不同地区具体规定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做法,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