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讨彩礼有时效规定吗
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为两年,民法总则施行后为三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则给付人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同时,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彩礼返还的意义
对于个人,在确立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可以遵照法律在彩礼方面规定的行为模式和权利义务分配关系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应对对方的利益予以尊重。遵循同一行为模式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若只举行婚礼而没有办理登记,法律对女方持有彩礼利益的保护就很弱。男方也应当知道,如果和女方感情破裂,自己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对于社会,在彩礼风俗与法律存在冲突的地方,法律可以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在我国某些地方存在这样的习俗:彩礼给付以后,男方若反悔,则不能要回彩礼;女方反悔则应当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彩礼存在着促使双方履行婚约的作用。在该习俗中,女方反悔则没有损失,而男方反悔则失去彩礼礼金,存在着男方和女方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假如在这种习俗盛行的地方出现了男方反悔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在符合《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令女方返还彩礼。这种判决无疑会对改变风俗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