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孕妇在起诉离婚时应具备的权利和具体的程序。首先,孕妇需要确认管辖法院;其次,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诉状、身份证、结婚或结婚登记文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证据;然后,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并申请立案;最后,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则制作《民事调解书》,撤诉的或根据法律需要移送管辖的则制作《民事裁定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则制作《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
孕妇是具有起诉离婚的权利的,具体程序可参考以下指南:
第一、确认具体的管辖法院。
第二、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诉状、身份证、结婚或结婚登记文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证据。
第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
第四、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书》;撤诉的或者根据法律需要移送管辖的,制作《民事裁定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制作《民事判决书》。
结语
起诉离婚的程序需要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诉状、身份证、结婚或结婚登记文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证据,然后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并申请立案。接下来,法官将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将制作《民事调解书》,撤诉的或根据法律需要移送管辖的将制作《民事裁定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将制作《民事判决书》。因此,孕妇是具有起诉离婚的权利的,但需要按照程序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