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一、虚假出资的理解与认定是什么
虚假出资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的股份却未缴纳与股份相当的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就是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是指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再作出资等情形。
我们认为,对虚假出资罪应从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内容来看,虚假出资是与抽逃出资并列的行为。对于“虚假出资”,条文列举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内容。据此,我们认为,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便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并且只限此三种情形。在此,我们还应注意到行为人的欺诈心理,即从形式上看行为人对其应出资部分已出资,但实质上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
二、如何查询虚假出资相关内容有哪些
有以下表现形式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