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申请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